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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专长
杨子兴自2016年开始在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他主要服务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刑事辩护领域尤为专精,承办的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96%。
销售假冒案详情
当事人方面,原告为检察机关,被告是长期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毛巾的被告人。争议焦点在于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被告人主观明知的时间,这直接影响到量刑。杨子兴作为被告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他对案件中的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进行系统梳理,制定了“认可罪名定性,聚焦数额争议与量刑情节双重发力”的辩护策略。
在精准梳理数额争议方面,他细致比对侦查机关提交的销售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的105万余元销售金额中,存在将非假冒品牌毛巾误计入犯罪数额的情况,提出应扣除6万余元金额的质证意见;同时指出交易记录包含其他百货货款,不能全部计入假冒商品销售金额。在精准界定主观明知时间上,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提出被告人对假冒商品的明知时间应从特定时间点起算,而非犯罪起始时间。此外,还全面挖掘酌定从轻情节,如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以及自身患病等情况。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虽未完全采纳律师关于销售金额的争议意见,但全面采信了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相较于检察机关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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