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执业背景
李小龙律师2020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安徽合肥地区,主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工作方式侧重诉讼。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近1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当事人:原告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为上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争议焦点在于朱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律师角色:作为被告朱XX的辩护人。
采取的具体行动:李小龙律师分析案情,确认朱XX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税款。在庭审中,依据法律规定,强调朱XX的自首及补缴税款等情节,建议对其减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结果: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建议,判处朱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污染环境罪案
当事人:原告为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为临沂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等四人。争议焦点包括徐XX是否与其他被告构成共同犯罪、李XX等人污染环境行为是否属情节严重、戴和韩是否为从犯、李XX是否明知收购货物系犯罪所得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环境污染损失金额等。
律师角色:作为被告李XX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
采取的具体行动:李小龙律师深入研究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针对各争议焦点,收集证人证言、被告供述等证据,分析法律适用。如在认定徐XX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时,梳理其在场地承租、生产建设、货物销售等环节的行为;在确定环境污染损失金额时,依据相关法律和鉴定报告进行分析。在庭审中,积极为李XX进行辩护,争取从轻处罚和合理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结果:李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在民事赔偿方面,扣除李XX预缴纳的赔偿款100000元,余款按判决执行。相比最初指控,在量刑和赔偿上都有一定程度的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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