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财产分割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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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清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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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留有遗嘱或者协议,应该按照遗嘱和协议内容进行财产分割。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意外死亡财产分割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我们总会遇到我们无法预知的事情,中古有句古语,“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生活中总是充满无法预料的事情,尤其表现在生死上。意外死亡可能会涉及财产赔偿,那么大家了解意外死亡财产分割如何处理吗?今天小编收集了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相关法规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认定意外伤害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外来的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遭受的伤害是非本意的,来自自身以外的偶然原因引起的事故。这里要注意的是疾病不属于意外。一些保户往往认为得了疾病(如心脏病突发脑血栓等)也是意外,要保险公司赔偿。实际上,疾病虽是偶然发生的,也违背当事人主观的意愿,但它的发生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故不在人身意外死亡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二是剧烈的伤害。是指造成机能丧失、残缺、机能障碍等伤害的意外事故

三是明显的伤害。是指在责任期内(一般为90天)造成死亡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 四是突然的伤害。是指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来不及预防的事故。

或者如果留有遗嘱或者协议,应该按照遗嘱和协议内容进行财产分割。财产主要包括公民的房屋、生产资料、著作权等等所有物。如果您对财产分割有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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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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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界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摒弃了以往死亡赔偿金按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抚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抚养丧失说,而采用了继承丧失说,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即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并规定20年的固定赔偿年限。因此死亡赔偿金为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家庭可以预期的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赔偿,界定了死亡赔偿金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损害赔偿。

二,需要明确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既然死亡赔偿金界定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损害赔偿,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一般审判实践中是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赔偿请求权。加上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针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人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同胞兄弟姐妹为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参与继承。结合本案,二原告及被告、被告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是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

三,需要明确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原则上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既然死亡赔偿金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结合本案,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依照继承法均等的原则,二原告、被告、被告子女应当均等分配。

四,应当明确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把死亡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参照死者生前的即得收入进行分配,即得收入与将来的收入是完全不同的,夫妻婚姻关系有可能存在变数,即离婚。如果离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就无权分得死亡赔偿金份额。如果把死亡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可能存在潜在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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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法院一般认定同居期间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
二、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一般不可以继承其财产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我国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登记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可知,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三、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其财产的情况(一)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二)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六条。
四、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处理方法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以上就是关于“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其财产吗”相关问题的介绍,上文有提到相关的法律条文。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还是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专业人士在解决同居期间财产处理问题等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的法学背景知识,所以有专业人士的帮助,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神圣而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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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等。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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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房子是现在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则上男方的遗嘱只能处理属于自己一半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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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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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
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存款是您丈夫的婚前财产,则应当做为您丈夫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由相应的继承人继承;如果存款不是您丈夫的婚前财产,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该存款的一半应为您所有,其余的视为您丈夫的遗产,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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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对夫妻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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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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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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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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