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服务于辽宁省辽阳市。他毕业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也是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在刑事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多项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照做,且未按规定清退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2008年铁矿停产,也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
直到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367枚雷管,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经深入了解,发现了关键的不起诉情节。其一,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口供笔录,毕X在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不起诉。其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是因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储存行为,按当时规定不构成犯罪。
最终,毕X被认定无犯罪事实,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
关注追诉时效:犯罪行为发生后,要注意追诉时效的问题。一旦超过追诉时效,依法就可能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大家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要及时查看相关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
了解行为时法律:法律会随着时间变化,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所以在涉及法律纠纷时,一定要明确当时适用的法律条文。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严谨且有人情味的,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遇到法律问题不要慌,要积极寻求法律帮助。本案由王铖律师代理,他执业于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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