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政府机关在打击拒执罪的这种犯罪行为的过程当中,有些地方做的确实不够到位,而且也受到广大民众对于拒执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还没有提高到统一的认识,所以也使得公安干警在侦办这些案件的时候往往难以得到大多数民众的齐心协力的支持,况且肯定绝大多数的民众也根本就不清楚拒执罪适用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拒执罪适用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则是无法、不能执行、变卖、赠送、捆绑、拘禁。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对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担保人。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
(二)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1、裁定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裁定的权威,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裁定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拒不执行判决:
1、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本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采取隐藏、转移、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裁定无法执行的、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这并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为逃避义务、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毁坏财物、加害亲属,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裁定罪论处,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裁定罪论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裁定生效后。
(四)拒不执行判决,以暴力伤害。不论其方式如何,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
关于拒执罪的适用条件主要是包括四种的,主要是法院对经济类型的案件,还有少数的行政案件作出了判决以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肯定是具备执行能力的,但是通过各种比较间接的方式不去执行,通俗点讲,就是有些老赖能还钱就是死皮赖脸的不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