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上:鲁世超律师为企业劳务纠纷辩护

最新修订 | 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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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世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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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103202210557858 电话:1513998910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鲁世超,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地产类,合同类,债权债务以及行政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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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庭内气氛紧张,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王某、某房屋公司、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鲁世超律师作为某房屋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庭,各方就工程款支付责任展开激烈交锋,案件走向备受关注。

庭审风云初起

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的法庭上,一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拉开帷幕。原告胡某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气氛顿时紧张起来。鲁世超律师作为被告某房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沉稳地坐在被告席上,眼神专注而坚定。

案件全貌浮现

原来,原告胡某于2015年负责“天香苑”项目1楼部分工程施工。2016年至2018年间,经被告李某等人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165,486.5元,但截至2018年3月16日,仅支付78万元,尚欠385,486.5元未付。胡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李某、王某、某房屋公司和某建设公司告上法庭。

各方激烈交锋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是某建设公司员工,签字属职务行为;被告王某也表示自己是公司出纳,付款是职务行为。被告某房屋公司则坚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无付款义务,且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权利。而被告某建设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法院公正裁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无资质施工,合同虽无效但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可参照结算单折价补偿。被告李某、王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责任由某建设公司承担。某房屋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因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利息起算时间酌定为起诉之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鲁世超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为被告某房屋公司成功摆脱了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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