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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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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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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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大多数的涉及到当事人财产利益的这部分案件的时候,其实原告方都有过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这种措施的。如果法院不用一些强制性的措施对涉及争议的财产进行保全处理的话,很有可能到最后就会发生法院的判决很难被执行,原有有财产通过当事人的操作减少等这些情况。那么,财产保全异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财产保全异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财产保全异议这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来说的,申请人提出法院对财产进行保全以后,当然对方也有权利提出抗议的,法院采用财产保全的措施必须是有前提能够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着对财产违规处理的一些行为,并且在申请人不能够提供担保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不会断然的对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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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因为以前买房子借了姑妈十几万块钱,因为我家一直条件不好,目前实在还不上,我姑妈以为我们故意拖欠而起诉我把还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我爸想提出异议,请问在法律上诉前财产保全异议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br/>1、最高《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因此,案外人对本案中财产保全的,应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br/>  <br/>2、案外人对财产保全的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的,应当自收到书面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财产保全异议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出诉讼 。<br/>  <br/>3、 最高《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财产的》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查封、、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不得查封、、冻结。”不得查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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