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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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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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些人难以想象,关于非法集资的这种案件当中还有一些行政处罚的性质参杂在里面,因为大家都知道非法集资这在我国刑法当中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其实整个非法集资的案件当中所要付出的一些法律的后果是比较多的。今天小编专门给大家介绍的内容就是非法集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哪些?

一、非法集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哪些?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涉及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二、非法集资罪最新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非法集资罪的行为表现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是包括没收企业的违法所得,对有一些金融机构有非法集资行为的会进行罚款、取缔等这些行政处罚措施,当然整个非法集资是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甚至包括有些民事赔偿责任等齐头并进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治的,可有的时候,国家不管多么严厉的惩处措施,也不一定能够追回给受害者造成的真正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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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现在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被查 想问一下非法集资处置措施有哪些 非法集资常见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我们公司现在被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担心到时候会被罚款,行政处罚措施是哪些措施?
[律师回复] 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当今社会非法集资越来越厉害,但是我对非法集资应对措施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以传销模式进行非法集资所谓传销,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当前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有的以组建传销网络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如安徽六安天合联盟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人员投资成为会员,吸引会员发展下线或继续投资,其分红模式为投资人对其发展的下线投资享有分红收益。在心未来一案中,“心未来互联平台”以承诺“加入的会员到其指定的销售终端‘易国仓’或‘需求馆’购物消费可获得100%报销”为诱饵,以拉人头的方式骗取会员加入,并将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虚拟币(E币)计酬和返利的依据,虚构经营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资金的真实来源等欺诈手段,骗取加入会员和供货商的财物。
2、庞氏骗局
所谓庞氏骗局,就是骗人者向虚设的企业投资,以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者以诱使更多人上当。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如投资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汇集社会资金并依据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组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其所吸收的资金应根据投资目标进行投资,而一些投资公司,其投资目标是虚设的,实质上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这实际上是一种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亿登峰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
3、以销售或服务平台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名向社会上的不特定人员募集资金,也是近几年非法集资案中的一种模式。有的房产销售商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集资;有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集资;有的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集资;有的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集资。如菏泽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中港国际投资集团非法集资案等。
4、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集资
投资入股,是指投资人以资金等进行投资,从而成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参与企业分红的行为。但有些单位或个人以吸引投资入股为名,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给予高额回报。
5、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虚拟”产品、设立投资基金、利用虚假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的高效化使传统的经营方式逐渐加入信息技术,虚拟制造、网络交易平台应运而生,利用信息技术的模式已逐渐被身处网络时代的大众所接受。但也出现了一些不法者,利用交易机制设计的漏洞,利用交易数据、信用审核的权限都放在平台手里,出资人却不能有效审核这些信息,也无从判断真假的特点,进行非法集资。
上述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既可以是陌生人,也可以包含亲友以及亲友介绍的人,是经济利益而非亲情、友情将集资人和出资人联系在一起。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措施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广大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注意防范非法集资。
1、审查经营主体是否合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则有可能是非法集资。
2、经营模式是否合法。很多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隐蔽性,通过亲戚朋友互相介绍,再发展下线,形成一个吸收资金的网络;如传销经营模式。有的编制所谓“好项目”不敢在市面上公开出售,而在地下操作,诱惑群众购买。
3、投资目标、投资对象是否真实。通过政府主(监)管部门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是不是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就涉嫌非法集资。正规的投资项目都清楚的说明吸收资金的用途,投资者也能够了解自身的钱投出去到底干了什么。而非法集资吸收的资金,存入资金者很难知道其投资的钱干了什么,不知去向。
4、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可行。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24%不受法律保护。
5、关注、查询媒体报道。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6、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商量,审慎决策。
上诉就是非法集资应对措施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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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非法集资应对措施有什么?
可以增强投资意识以及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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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个星期被骗了几万块钱,也只能说是花钱买了个教训吧,请问对是非法集资采取措施都有哪些,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1、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对于在案发时涉案企业仍然有较多实体项目,或其他资产经过运营存在挽回损失可能的,涉案人员可以暂不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理的业务员、辅助人员,可以视情况不采取逮捕措施。
2、对被逮捕后有明确退赃意愿,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能力兑付集资款,并积极退赃的,或者能够及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并愿意协助追赃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3、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以折抵本金。
4、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所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本着公开、透明、按比例原则返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对经查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案件无关的,公安机关依法及时予以解除返还款物证明清单应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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