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想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往往担心因为超过了法定期限而不能获得保障。我国法律对仲裁时效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国际法中规定的仲裁时效是多长呢?下面为大家进行一下详细的说明。
时效是国际法中有争议的理论问题之一。对公法学家的主张、国家实践以及司法裁决的研究表明: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其构成要件有两个:援引时效的国家以主权者所有意思表示对所涉领土连续、平稳地行使国家主权;其他国家的默认。
一、国际法中是否存在时效
时效原是国内法的概念,是各主要法系共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国内法中,时效的目的在于保护现存的持续状态,以免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的状态,从而起到保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它的实质是“事实胜于权利”,与法律上奉行的“权利胜于事实”原则恰恰相反。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律秩序尚不发达,以有效性为基础的事实状态常常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大多数国际法学家认为,国际法上也应该有时效制度。
二、时效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含义
时效没有得到普遍性国际条约的承认,即使明确承认国际时效的双边条约也相当少。在国家实践方面,只有英、美等少数国家的国家实践可以说已经形成了承认国际时效的习惯,而其他国家出于时效“不当占有”的恶名或诉讼策略的考虑不愿意援引时效理论。然而,应该看到的是,时效作为“文明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无论如何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时效因而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时效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这一结论能否成立,取决于“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的“司法裁决和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就公法学家学说而言,绝大多数公法学家都承认国际时效,只有少数学者否认国际时效,甚至在反对国际时效的少数学者中,如马藤斯、里维埃等表面上否认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但他们阐述的理论实际上等于承认了国际时效。因此,总的看来,公法学家是承认国际时效的。就司法裁决而言,存在着相当多的与国际时效有关的司法裁决。早期的国际裁决明确否认国际时效,或者组成国际法庭的法官在时效问题上存在着分歧。在后来的国际裁决中,即使在当事方明确援引时效理论的情况下,这些司法裁决也是竭力避免提到或援引时效,相反,它们不明确指明理由,而是同时强调两个要素,权利主张国的国家实践以及对方的默认,而这两个要件也正是公法学家在引入时效概念时特别强调的与国内法时效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因此,国际司法裁决实际上暗含地承认了国际时效。总之,时效作为“文明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因而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这一论断得到了公法学家和司法裁决的证明。
远古占有是国际法上一项公认的制度。由于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国内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国内法,都视远古占有为时效。因此,应该将远古占有也作为国际时效的一部分。
三、结论
1.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称为国际时效,包括远古占有时效和国际物权取得时效两种形式。
2.国际时效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时效概念,更类似于英国法上的普通法时效,其作用的效果是有助于推定占有者享有所有权即各国对这种情势的一般承认,正因为如此,适用国际时效特别强调对方的默认,而不是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
3.可以将国际时效界定为:国家事实上在足够长的时间里以连续、没有间断的平稳方式对所涉区域行使国家主权,并且得到所有其他受到影响的国家的默认的情况下,根据国际法就该国对所涉领土行使主权的法律承认。
也就是说,在国内我们尤其需要注意仲裁时效,但国际法中规定的仲裁时效并不明确,也与国内概念不同,往往表现为各国的认可程度。因此,大家有涉及到国际方面的诉讼问题时,最好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咨询律师,也要注重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即使国际法对于仲裁时效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也应该及早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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