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规定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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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规定是怎么样的?

我国有五种公司的种类,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论两种公司的哪一种,公司都有股东会,股东们都有股权,而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出资人对于自己出资的一部分进行负责,股份有限公司是按股份来负责。那么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股权转让

(一)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1、内部转让

72.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

72.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72.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外部转让的优先认购权

72.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72.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制执行过程中股权转让

7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反对股东的股权回购权

1、条件

75.1(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75.1(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75.1(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程序

75.2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股权继承

76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规定,关于股权,一个公司里面,如果股权所占的比例最大,那么该股东是最具有表决权的,股东会中需要通过的事情首先要通过他的同意,因为股权最大,所具有的表决权最大,股东大会,是一个公司最具有权利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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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国企的规定是什么?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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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与防范意见:
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3、国资权益流失。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五、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问题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国有股权转让政策不稳定,转让程序不明确,使国有股转让通道不畅,影响上市公司重组。由于国有股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转移,稍有不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国有股权管理部门对转让国有股权的批准十分慎重,尤其是涉及国有股权性质变动,流向私有部门时更是难上加难。有的公司协议转让国有股权,等待了两三年也杳无音信。很多转让协议没在约定的时间内得到批准,受让双方被迫中止协议.国有股权转让受阻,不仅阻碍了国有股权的流动和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同时国有资产的不能正常流动和产生效益,退市后的壳资源也大打折扣。因此,新的国资管理模式建立起来以后,面临加快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速度以及规范国有股转让规则的新任务,既要体现政府的导向性,更要体现国有股权转让的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以提高国有股权转让的效率。

二,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理论上来看,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包括估价和定价两个过程。估价是由专业人士根据一定的方法评估企业内在价值,定价则是在估价的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最终价格。目前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案例,基本上按净资产价值作为定价的依据。据统计,2003年
第一季度,在明确转让价格的公司中,按照实际转让价格计算的转让金额总计为86.99亿元,而这些公司的净资产加总起来则涉及85.07亿元,转让价格平均为净资产金额的1.02倍。笔者统计2001年广东上市公司涉及股权转让的案例,大部分都是按净资产价格成交。这种定价方式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公司有形资产重置价值或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股权价值,盈利能力强的优质资产可能与缺乏持续经营能力的资产账面价值相差无几。如果盈利能力强的优质资产仍按净资产定价收购,将获取更多的资本利得,而另一方面,对一些劣质企业来讲,如果按低于资产值出让就属于国有资产流失,那不会有买家介入,实际操作中的国有股定价确实是一个难题。

三,在具体的国有股权转让中还存在其它一些问题:一是受让方的资质审查问题,有的受让方是新组建的公司,由于新成立的公司并不是一个成熟的公司,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和公司运作经营,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因此参与国有股竞价也必须是满足一定资质的公司,如要求受让方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的要求,或行业运作经验等等,以保证公司在国有股权转让后提高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二是有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权转让被当成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炒作的题材,“假重组,真炒作”;将上市公司作为“圈钱”工具,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掏空或恶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加大了公司的风险,对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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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怎么入股分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入股分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进入的方式来进行。我国公司法当中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可以采取货币的方式,或者是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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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有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流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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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变更对国税有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变更对国税有影响,因为此时会涉及到一个具体的方面税收问题的缴纳主体,所以此时应当进行一个变更方面的登记,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的,在进行一个变更登记的时候,必须要了解到有一定的股权方面的变更的文件的办理等等都需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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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东占51%,民营股东占49%,现国有股东拟转让25%给民营股东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回复]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2)、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5)、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9)、交易完成,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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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东占51%,民营股东占49%,现国有股东拟转让25%给民营股东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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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5)、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9)、交易完成,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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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5)、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9)、交易完成,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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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吗
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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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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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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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属于国有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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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与防范意见:
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3、国资权益流失。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五、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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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与防范意见:
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3、国资权益流失。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五、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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