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夫妻双方有子女的情况下离婚时,一方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另一方需要支付子女成年之前或学业完成前的抚养费用。抚养费的支付数额和支付期间,都可以在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上做出体现。能否拥有抚养权一方离婚时放弃了抚养费呢?
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以上两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被认为是父母双方有权就子女抚养费可以达成协议的法律依据,当然达成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也被包含在内。
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一方放弃另一方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主要有以下原因:
对于放弃方而言:
1、为达离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种妥协;
2、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而作出的一种让步;
3、为彻底断绝将来再与对方发生来往;
4、为不让对方探视小孩。
对于被放弃者而言:
1、经济上负担不起;
2、认为不应该给,这种观点在农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认为子女既然给男方抚养了,男方就应承担起抚养子女的义务,而自己没得到子女还要出钱抚养,被认为是不公平;
3、不想给,夫妻反目成仇,认为给了抚养费就是对方得了利益,抚养费成了抱负对方的手段。
对于法院而言:
1、希望双方作出妥协,使案件能够调解;
2、减少案件的执行。
从以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各方在作出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初忠都是从自身利益着想,而未站在子女的角度考虑,都有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疑。
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有良好的经济能力和抚养条件,放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是可以的。而且,法院认为一方不具备独立抚养子女条件并查实此情况,将不予准许离婚时放弃了抚养费。虽然婚姻关系解除,但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关系依然存续,通常不建议放弃另一方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