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分公司欠债怎么偿还?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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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是一种所属关系。严格来说,分公司相当于总公司的一个分部,相关的法律责任还是要总公司来承担,所以分公司欠债也只能是总公司去偿还。《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破产的分公司欠债怎么偿还?

现在比较大的公司,发展比较好的公司,一般都会有总公司分公司。那分公司欠债怎么偿还?因为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单独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只能由总公司来承担,自然的,分公司的欠债也就只能是由分公司偿还了。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债务承担

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2日法<经>函[1991]38号)明确答复,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2、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答复:此种情况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分公司欠债怎么偿还?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是一种所属关系。严格来说,分公司相当于总公司的一个分部,相关的法律责任还是要总公司来承担,所以分公司欠债也只能是总公司去偿还,所以如果是分公司经营不善,造成亏空破产,那分公司的债务也就会变成总公司的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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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表决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 破产债权人分类: (1)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例如: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对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者义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的债权人。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返还请求权人。包括原物返还、原物价值返还、原物孳息返还的请求权人。 (4)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人。 (5)对债务人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请求权人。这里的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工资和劳务报酬请求权、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费用的请求权等。 破产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 破产债权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如果是基于破产宣告后的原因对破产财团享有债权,则为财团债权人。 (二)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 (三)必须享有对人的请求权,即没有物的担保,而从债务人一般财产中受清偿的请求权。对物的请求权只是破产法上的别除权。 (四)必须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和不能诉求的债权(如自然债权),不是破产债权;可以诉求,但债务标的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其债权人都不是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破产债务人是享有破产债务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是: (1)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有权向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如是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则享有表决权; (3)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及企业整顿方案进行讨论,由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进行表决; (4)有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应占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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