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业起始情况
王伟栋律师于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502201810041043,现任职于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以福建厦门的湖里区、XX区为核心。其联系地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海上世界1号楼503-504。在执业期间,他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成功代理了多起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他秉持“以专业铸根基,以尽责守托付,以匠心办精案”的执业理念,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与规范,坚持委托人利益至上。
二、案件详细情况
2019年,被告人的朋友为其介绍工作,闲聊中朋友以避税为由让被告人帮忙开设公司和公账。被告人碍于情面照做,并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账、对公账户U盾和密码交给朋友使用。一段时间后,被告人多次要求朋友注销公司,朋友提出将避税所得分一部分给他,被告人未同意也未明确反对。后来,朋友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诈骗款项通过被告人开设的公司账户走账,被告人因此被以买卖机关证件罪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告人委托王伟栋律师处理此案。
三、案件焦点分析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主观上被告人是否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是否有收受钱财的行为;二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王伟栋律师在被告人委托时,发现若被告人陈述属实,则其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但是否构成犯罪需阅卷后确定。因为即使被判缓刑,对被告人生活及子女也有较大影响。同时,被告人声称微信聊天记录未被公安机关作为证据搜集,律师阅卷后发现朋友在公安机关讯问时的陈述与聊天记录内容不吻合。而且,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有不利于他的陈述。
四、案件处理结果
王伟栋律师认为构成本罪应当存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与朋友是基于信赖关系帮忙,且朋友称用于合法用途,被告人不可能知道对方用于违法犯罪。案件中存在诸多疑点,如朋友所起的作用、朋友陈述与微信聊天记录不符、为何在被告人要求下变更法人和股东信息等。最终,检察官采纳了王伟栋律师的意见,认为现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提供营业执照给他人使用,但无法证明其有贩卖行为,也不能证明其明知朋友将对公账户用于犯罪活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被告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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