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都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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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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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保障和监督本大队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避免和纠正执法的偏差和失误,保证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1、大队长负责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领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日常工作。2、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四项内容。3、实施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具体方法。4、实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督制度。
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都有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在我国的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中较为常见,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为我国的城市发展做出了不可取代的作用。那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都有哪些规定呢,我国对着了处罚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审查制度。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相关的讲解。

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中,无论是遵循程序的行政机关还是进行司法审查的法院都把较多的注意力投入在“外部程序”——行政程序中直接关系相对人程序权利——的部分之中,而对一般程序中不直接与相对人发生关联即归类为“内部程序”的部分未予以相应的重视。在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在案卷归档时,采取分装正、副卷的做法,把涉及外部程序的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权利告知书、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等装订成正卷,涉及内部程序的部分——立案审批表、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装订成副卷,在行政处罚受到司法审查时,仅向法院移送正卷,而副卷仅在行政机关内部供留档使用。法院在对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时,也仅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明遵循外部程序的材料,而对不直接涉及相对人权利的程序步骤一般不作审查的要求。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区别于简易程序的特点在于:

一、调查程序与决定程序相分离。

在简易程序中,当场认定违法事实,并当场作出处罚,调查程序和决定程序合为一体;在一般程序中,由于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能当场认定违法事实,并在调查中经常需要采取直接发动公权力的强制措施,因而,一般程序中的“调查”被塑造成为一个与“决定”相分离的独立程序,在“调查终结”之后再进入决定程序。

二、调查权限与决定权限相分离。

在简易程序中,调查权限和决定权限都在于现场的执法人员;而在一般程序中,现场执法人员仅有调查权限,作出行政决定的权限则在于机关首长。

无论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中,相对人的程序权利都是相同的。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分化,并在一般程序中规定“调查”和“决定”的程序分立及职能分离,是考虑到与处罚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程度相适应,采用程序分立和职能分离的程序设计更有利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易言之,一般程序中“调查”与“决定”在程序和职能上的分离,究其本质仍是一种通过机关内部的功能分化和相互制约,促进行政行为更为审慎和公正的程序保障机制。因此,这种程序和职能的分离是否得到实现,也应当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疏于遵循法律相关规定的,仍应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由于行政处罚法对一般程序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实践中,一般程序的具体程序步骤往往规定在行业主管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之中。严格而言,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规章对行政程序的细化规定对受其约束的行政机关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违反规章对内部程序的规定同样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如暂不对内部程序作严格审查,将规章对内部程序的规定留给行政机关自身掌控,则对内部程序的司法审查应达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底线要求,即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立案程序以及在作出处罚时是否实行了最低限度的程序分立和职能分离。由于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因而,行政卷宗中是否具有表明案件调查终结及调查结果的文书,是否具有机关首长对行政决定的审批文书,应当成为司法审查的内容,上述文书的缺失应被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主要还是根据相关的行政处罚的案卷审阅进行的。行政主管单位在进行处罚后会对相关的案卷进行封存,在由上级的人民法院对相应的处罚案件的处罚依据和结果进行审查得出相关的合法性。但这类案件的监督还是来自处罚单位的内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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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br/> <br/>1、警告。<br/>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br/> <br/>2、罚款。<br/>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br/>  <br/>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br/>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br/> <br/>4、责令停产停业。<br/>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br/>  <br/>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br/>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br/> <br/>6、行政拘留。<br/>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br/> <br/>(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br/> <br/>(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br/> <br/>(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br/> <br/>(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br/> <br/>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br/> <br/>(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br/> <br/>(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br/> <br/>(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br/> <br/>(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br/>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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