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此前从2012年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等,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遗产纠纷案件等领域。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多项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照做且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案件后,发现了不起诉情节。其一,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口供笔录,毕X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当时司法解释,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等爆炸物而为其存放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毕X是因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储存,当时不构成犯罪。
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决定不起诉。
法律干货
1.追诉时效很重要:犯罪行为过了追诉时效,依法可能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大家要了解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时长。
2.司法解释适用有讲究: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考虑行为发生时的司法解释,不同时期规定可能不同。
3.合法经营莫违规:即使是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危险物品的储存等操作,也要严格遵守规定,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既严肃又公正,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遇到法律问题,要积极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王铖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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