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居民区和公共场所,常有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一些饲养的家畜,也会发生伤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的事件。动物伤人与主人的不文明饲养行为,和管理疏漏有直接关系,动物饲养需要规范。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划定的法律条件。
一、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财产损害是指动物致害行为引起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动物致害行为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动物致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除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危险或妨碍,比如饲养恶犬而任其四散游走,危及周围民众的人身安全的,周围民众得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动物致害行为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对于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加以判断。
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赋于他们有严格管理动物的义务。凡动物致人损害,即推定其疏于管理,表明他们对动物致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存在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同时不存在免责事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动物致害责任。
二、动物范围的界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动物致害责任的动物,其范围仅限于饲养的动物。从外延上来说,饲养的动物不仅指人工喂养的家畜、家禽等,还应包括驯养的野兽、以人工放牧方式养殖的动物等等。判断“动物”是否为饲养的动物,可以适用以下三个标准:
1)被判断的“动物”是否具有动物的本质属性?不具有动物的本质属性的,不应当认定为动物。
2)饲养人或管理者对动物能否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
3)动物是否为特定人所有或占有?通常,饲养的动物,不问其被饲养的目的、用途为何,亦无论饲养行为为非法或合法,均属之;饲养的动物在逃逸、迷失期间,仍应视为饲养,但已回复野生状态者除外。处于野生状态的动物(包括自然保护区中的动物),因任何人对其都不享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不属于饲养的动物。但森林公园的动物,尽管其处于半野生状态,但通常由国家进行投资和管理,并准许游人观赏,应当视为饲养的动物。微菌本身不具有动物的本质属性,不应当被视为饲养的动物。因他人培殖的微菌受有损害,符合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构成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侵权行为,作业人应当承担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否则,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按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动物致损案件,不仅包括人身损害,还包括财产损失。动物的界定,不仅是通常认为的猫狗等宠物,还包括饲养的家禽家畜,人工驯养的兽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划定需遵循受损事实,而不是受损的可能。为避免导致他人损失,饲养动物人员应该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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