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忠秋律师以刑事辩护为核心专长,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领域也颇有建树。在刑事辩护中,他能精准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设计罪轻辩护路径;在民事纠纷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股权代持纠纷等复杂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处理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
案情:吴X在操作植保无人机降落时刮伤路过的马X,致其右眼眼球破裂并摘除。马X起诉吴X、某农业有限公司及刘X等九人,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吴X承担主要责任,马X自身承担一定责任,某农业有限公司和刘X等九人不承担责任。吴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履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严谨的辩论。对于吴X的上诉理由,各被上诉人的律师从专业角度进行了有力反驳,如指出吴X与刘X等九人在无人机喷洒农药事宜上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刘X等九人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等。
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吴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一结果展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也体现了律师在案件中的专业作用。
【解答】:合伙关系中,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损害,定作人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刘X等九人将无人机喷洒农药的任务交付给具有操作资质的吴X实施,确认了吴X具备专业能力和专业设备,且吴X具备无人机操作证书,刘X等九人作为定作人不存在定做、指示或选任的过错,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忠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秉持正直和诚信的理念,以务实严谨的态度处理各类案件。他将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相结合,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首位,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在法律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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