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也迎来了一个新的巅峰,为了能够有更好的文化作品呈现在大家面前,如果对当事人的著作权不进行保护的话,肯定就会打击到穿着者的积极性的,所以在我国侵犯著作权肯定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代价的。可是著作权所有者自己也要了解一下侵犯著作权的成立要件主要是什么?
一、侵犯著作权的成立要件主要是什么?
(1)要有侵犯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由于故意;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哪些?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作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 剽窃他人作品。
(6)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解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 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综上所述,侵犯著作权的成立要件也是要包括以上三个方面的,首先最基本的当事人一定要有侵犯的事实,关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说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别人的作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的,其次,著作权本身就是有排他性的,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就使用肯定是已经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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