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能力深度剖析
潘登律师深耕合同与债权债务领域。在合同事务方面,他专精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在该类案件中率先提出合同类型两分法,针对不同的加盟类型提供专业化诉讼方案。同时,他在买卖合同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债权债务领域,他承办借贷纠纷等相关案件达100件,熟悉企业破产等关联案件的处理。此外,他在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企业顾问等领域也具备专业能力。
案情:2011年7月,杭州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杭州XX公司依约向XX公司租赁设备,但XX公司仅支付部分租金。杭州XX公司起诉要求XX公司支付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
律师履职:潘登律师作为杭州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其收集并整理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项目部结算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双方租赁关系及被告拖欠租金的事实。
结果: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判决XX公司支付杭州XX公司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并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5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违约金。
【解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实际主张时能否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本案中,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而原告主张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低于合同约定,这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所以,当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可以在实际主张时请求调整。
潘登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严谨、务实的执业态度,在合同与债权债务等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难题,实现了显著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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