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吕飞飞于2018年开始执业,在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工作,服务地区为安阳。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远超百件,主要客户包括涉及刑事、婚姻家庭和劳动争议的个人。在工作方式上,既擅长诉讼业务,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也能处理非诉事务,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在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上诉人李X与被害人刘X系情人关系。2019年10月24日晚,李X酒后驾车载刘X上高速,途中二人争吵,刘X以跳车威胁李X关窗,李X未理会,刘X跳下高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X血液检测含乙醇,面临过失致人死亡的指控。吕飞飞作为李X的代理人,详细分析案情,认为李X虽有酒驾行为且未对刘X跳车举动及时处理,但刘X的过激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超出普通人的预料。在诉讼中,吕飞飞重点强调刘X跳车行为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以此减轻李X的责任。最终,为李X在量刑等方面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
串通投标案
2014-2015年,被告人张X伙同他人参与两个“某城中村改造工程”投标,借用江海XX公司资质,串通其他公司投标报价,中标金额达1.3亿余元。张X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吕飞飞作为被告代理人,积极与法院沟通,深入研究认罪认罚程序。通过整理张X在案件中的各种情节,认为张X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可以从轻处罚的因素。在与法院沟通时,详细阐述这些情节与量刑的关系,综合各方面因素,最终成功为张X争取到缓刑的结果,让张X避免了长时间的牢狱之灾。
涉卡犯罪案
被告人赵X在2019年2-3月,让他人办理银行卡并连同自己的银行卡交与他人使用,涉及大量资金流转。公诉机关认为赵X的行为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数罪并罚。吕飞飞作为被告代理人,仔细研究各罪的构成要件和证据。分析认为赵X收购他人银行卡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非单纯的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在法庭上,吕飞飞重点围绕赵X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目的进行辩论,选择适用更符合案件事实的法律条款。最终,法院采信了吕飞飞的辩护意见,认定赵X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成功将重罪辩成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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