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在此之前,他从2012年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也是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遗产纠纷案件等领域。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让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安排将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川内储存,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对井内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案件后,发现了不起诉情节。其一,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毕X在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不起诉。其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实施的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
1.追诉时效很重要:犯罪行为是有追诉时效的,过了时效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大家要清楚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时长。
2.司法解释有变化:法律和司法解释会随着时间更新,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行为发生时的规定。
3.合法经营要合规:即便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危险物品时也要严格遵守规定,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既严肃公正,又有其合理的规定。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的适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遇到法律问题,要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律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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