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诉讼案件当中,鉴于案情的复杂性,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对案件现场以及事发地点以及当事人和嫌疑人双方进行侦查。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当中,由于案件的敏感性,有时检察院会批捕并退回侦查。关于检察院批捕并退回侦查的情况有哪些该问题在本文中就作出了解释。
检察院批捕并退回侦查的情况有哪些?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院规定可以退回两次,如果退回两次检察院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决定放人的,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就会起诉到法院去,由法院审理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间为一次一个月,可以退回两次。如果退回两次还是证据不足,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说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批捕的条件是只要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而起诉的证据则要求正确确实充分,故检察院可能会因证据链的某些环节有问题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若当事人已被立案羁押,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为当事人提供会见、申请取保候审和辩护等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说明事实或者证据存在一些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综合上文中的内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对于检察院批捕并退回侦查的情况来说主要与具体的案情相关。按照正常的法律规定,检察院在对于案件情况依旧有所怀疑的状态下,以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院有两次退回侦查的权利,直至案情了解清晰,满足结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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