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债务平台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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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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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民法中主要适用当事人自愿原则,一般情况下借贷的高利息并不违法,只是如果在进行诉讼的时候超过同期银行同等业务利息的四倍则认为无效,但是并不认为民间借贷的高利息违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债务平台合法吗?

现代社会很多平台都会提供一定的机会,比如说嘀嘀打车当中的服务平台,就为司机和顾客提供了一些双向选择的机会,帮助双方都实现一些利益,还有就是我们国家存在着很多债权债务平台,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债务平台合法吗?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债务平台合法吗?

在我们国家,如果是进行一些网络方面的贷款的话,那么这方面的网络平台在我国是合法的,但是讨债公司这种平台并不是我们国家承认的一种职业,

北京工商部门曾明确表态,目前不会给讨债公司、讨债人注册办照;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声称,讨债人还不是国家承认的职业。

一方面是国家的明令禁止,另一方面是民间的激流暗涌,这样的局面其实由来已久。有媒体报道,职业讨债人应运而生已经20余年,而据有关专家估计,未来十年内将有80万人从事这一利润丰厚的行业。

讨债公司的出现反映了诸多社会问题。比如那些被拖欠债务不找法院而找讨债公司的企业,明显欠缺法律意识;而制裁那些经过法院判决仍欠债不还的企业,涉及到司法机关执法能力问题民间讨债公司越是买卖兴隆,就越说明我们的社会规范出现了问题。

当然,即使有再多存在的理由,国家的长期禁止也依然有理可循,因为该行业的隐忧实在是显而易见。

就拿“追收师”的追账方式来说,承担开发这项培训业务的中介机构的负责人表示,经过培训后的商账追收师将按照严格的作业流程,先是电话催账,再用信函,之后是上门拜访,如果都不成功再采取法律手段,也就是说,用“合法手段”追讨债务应是必须遵守的准则。

问题是,很多债主已经诉诸法律并得到公正判决,但是欠债的就是不还,法律面临“执行难”,难道“商账追收师”用合法手段去讨债就能立竿见影?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人们对讨债公司会有“手段非法”甚至被黑势力插手的担心了。

二、怎样合法利用讨债公司

如果委托正规的商务调查公司来讨债的话,债务合同,委托书都要注明责任关系,这对客户来说首先是一个保证

其次,正规注册的商务调查咨询公司,他们在讨债过程中会讲究方法技巧,对事态的进行有一个很好的把握,不会做出违法的事情,否则公司开不长久,也做不长久,所以客户在委托讨债公司讨债时,一定要找正规的讨债公司,公司规模较大,有工商注册的这是一个保障。

实际上债权债务平台的话,它是分为不同种类的,比如说在现实生活当中存在着的讨债公司就是不被国家承认的,还有就是网络贷款的一些平台,有的是经过注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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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贷平台平台跑路,怎样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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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协议》
主要是证明被告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借款关系,逾期还款的罚息的计算方式、债权转让的条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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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2P网贷常见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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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平台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转让的平台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债权转让的平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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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风险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风险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几点风险:
一、企业债务融资会有哪些风险
(一)公司的债务融资会降低公司投资能力,控制其无限的投资冲动,保护投资者利益。
当公司有较多经营盈余时,股东一般希望能将盈余资金以股息的形式返还,而经理人一般愿意用来投资。即便在投资机会较少时,经理人也希望去兼并和收购扩张,以增加自己的控制权。但从股东的角度看,这种支出是低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债务负担,债务支出减少了公司的现金流量,从而降低了经理人从事无效投资的选择空间。
(二)债务约束加重了公司破产的可能。
在有些情况下,让公司破产可能更有利于投资者的利益。但经营者一般不愿意让公司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硬的债务约束,债权人就可以依照破产法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三)债务融资限制公司在无效投资方面的作用与公司的行业特征有关。
一般说来,处于新兴产业的公司的债务比已经处于成熟行业中的公司低,因为成熟行业的投资机会相对较少,这些公司在长期经营中又积累了较多的盈余资金,负债在限制公司无效投资方面的作用比较弱。而对那些处于新兴行业中的公司来说,其价值主要在于未来的增长机会,近期内可能没有足够的当期收益来还本付息,在限制公司无效投资方面的作用较强。
(四)债权人很容易观察到公司过去偿还贷款的记录。
公司偿还贷款的记录越好,公司进一步获得贷款的成本就越低。这就鼓励了公司良好经营和保持较好的还款记录。
总之,债务会迫使经理将企业现金的收入及时分配给投资者而不是自己挥霍;债务还会迫使经理们出售不良资产及限制经理进行无效但能增加其权力的投资;当债务人无力偿债或企业需要融资以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会根据债务合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从而有助于提示企业的信息并更好地约束和监督经理。
二、企业债务融资为什么会产生风险
债务融资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得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以及企业在日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偿付风险。债务融资风险产生于企业债务融资行为,其成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者对债务融资风险认识不充分。
债务融资风险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融资过程中所造成的风险;二是日后的偿付风险。
从目前来看,企业管理层十分注重融资过程中所造成的风险,关注能否筹集到资金、筹集到多少资金、筹集资金的条件是什么,但对于筹集到的债务资金如何利用、日后如何偿还、怎样偿还缺乏较为详细和成熟的考虑。投资项目一开始和中途变更的情况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经常出现,投资决策失误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二)银行对企业的债务监督不充分。
我国企业的高负债已是不争的事实,但这种高负债并没有发挥债权的治理作用,它不但没有能有效地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反而扭曲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我国对银企关系的制度设计以防范金融风险为主,由此导致了认识的偏差,认为银行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只能以外部监督为主,银行参与公司内部会引起更大的金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仅仅是一种消极的心态参与公司治理。所以说我国银行债务对企业的约束是软性的。
(三)市场利率和汇率的变动。
企业在筹措资金时,可能面临利率或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利率和汇率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企业资金成本的大小。近几年,由于国家实行“双紧”政策,即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时,货币的供给量萎缩,贷款的利息率不断提高,这也使得企业所负担的经营成本提高。同样,国际货币市场汇率的变动也给企业带来了外币的收付风险。
(四)企业投资决策失误。
投资项目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如果决策失误项目失败或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很快建成并形成生产能力,无法尽快地收回资金来偿还本息,就会使企业承受巨大的财务危机。但是,由于决策失误而导致财务危机的案例却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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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会计凭证丢失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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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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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做国外外汇平台算吗?我现在在国内找了一家国外的外汇平台炒外汇,这算违法还是合法阿算违法还是合法阿?
[律师回复] 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国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擅自从事外汇交易的,交易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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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金,根据我国法律,定金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定金呢
(一)定金的定义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二)定金的作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二、定金的类型有哪些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二)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三)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四)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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