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法律领域
王铖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2021年开始执业。他在2012年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不仅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其服务地区为辽宁省辽阳市,办公地点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他主要服务的客户包括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既包含诉讼也有非诉业务。
刑事辩护显能
在2023年,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
王铖律师作为毕某的被告代理人,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了两个关键的不起诉情节。其一,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过去15年。所以,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被认定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多领域展实力
王铖律师不仅在刑事案件中表现出色,在婚姻家庭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2022年,他办结的多起刑事案件、遗产继承案件成效突出,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2023年聚焦民事案件办理,凭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再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2024年,他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两度获赠锦旗。2025年,他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获赠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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