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审查助虚开案当事人洗脱主责?

最新修订 | 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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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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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李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被判15年,案件难点在于认定其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律师通过审查证据,找到突破口,指出李某非实际控制人,应并案审理。
证据审查助虚开案当事人洗脱主责?

全面阅卷寻真相

常洁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李某二审辩护人后,第一时间投入到全面阅卷工作中。她坐在办公桌前,逐页翻看厚厚的案卷材料,眼睛紧紧盯着每一行文字,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她时而皱眉思考,时而在笔记本上记录关键信息。通过对大量证据的梳理,常洁发现李某虽签署了实际控制人证明,但这并不足以认定他就是案涉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会见当事人核细节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常洁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她耐心地倾听李某的陈述,不放过李某话语中的任何一个细节。在交流过程中,常洁引导李某回忆案涉公司的运营情况,逐渐明确案涉四家公司实际由郭某掌控,所有虚开行为均是郭某指使会计张某实施。这一发现为案件的辩护找到了关键方向。

确定辩点促重审

基于查阅案卷和会见当事人所掌握的情况,常洁确定了两大核心辩点。一方面指出李某并非案涉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应对虚开行为承担主责;另一方面提出郭某、张某系本案主犯,为查清全案事实,应将二人所涉案件与本案并案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常洁的核心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案件发回后,一审法院依法将李某案与郭某、张某所涉虚开案件并案审理。常洁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关键细节的挖掘,成功为李某争取到了重新审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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