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背景与执业领域
胡多兵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自2017年起在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4201810016926。他服务于浙江嘉兴地区,联系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876号。执业至今,胡多兵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其中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合伙、婚姻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详情
在缪XX与卓XX、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多兵当时作为浙江1X实习律师参与代理。原告缪XX称,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先借款后归还部分,之后被告卓XX于XXXX年X月XX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写明借款500000元,年利息百分之十六,借期为壹年,第一次付息为XXXX年X月XX日。原告因资金需要多次催讨,两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拖延。
三、案件审理过程与证据
XX县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缪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XX、柴XX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缪XX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证明、借条及银行流水明细、律师函及快递单号等,以证明借款事实及催讨情况。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客观,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
四、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卓XX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案涉借条内容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卓XX已收到借款且未曾归还,因被告卓XX、柴XX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偿付相应利息的诉讼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卓XX、柴XX结欠原告缪XX借款本金5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自XXXX年X月XX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息向原告偿付借款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同时,本案受理费9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50元由被告卓XX、柴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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