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首先,无权处分。抵押人对抵押动产无处分权却实施了抵押行为。
其次,抵押权人善意。即抵押权人在取得抵押权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抵押人无处分权。判断是否善意应结合交易场景、交易价格等因素综合考量。
再者,以合理价格受让。虽然抵押不涉及标的物的对价转移,但设立抵押往往是基于一定经济目的,如担保债权,此债权应与抵押物价值大致相当。
最后,已完成公示。对于动产抵押,需完成抵押登记或抵押财产交付(如浮动抵押),以保障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满足上述要件,抵押权人可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
二、动产抵押权何时设立
1.动产抵押时,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就设立,不用进行登记。
2.没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指不知动产已抵押,通过合法交易获得相关权益的人。
3.比如有人把汽车抵押后又卖给不知情的人并完成交付,因抵押权没登记,不能要求买主返还汽车,但可让抵押人担责。
三、动产抵押权必须要登记吗
1.动产抵押权不一定要登记。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就产生,登记不是设立的必要条件。
2.没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抵押人把抵押动产转给不知情第三人,未登记时第三人能取得所有权,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3.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有对抗效力,能保障权益。所以,建议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当探讨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需哪些构成要件时,我们还需了解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后,其效力范围究竟如何界定,是仅及于抵押物本身,还是包括抵押物产生的孳息等。另外,若出现第三人对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提出异议的情况,又该遵循怎样的法律程序来处理。这些都是在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要问题。如果您对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以及异议处理等方面还有疑问,别担心,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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