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起执业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1201310022340。他是北京电视台多个法律节目嘉宾,也是多家媒体栏目点评律师,在继承案件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证据质证环节
在二审中,申X1提交申X2于20XX年X月XX日出具的收条,用以证明申X1先后共出资50000元;申X1、申X11提交照片,用以证明2001年翻建前老房并非破败不堪,系兄弟姐妹商定共同出资翻建。彭艳军律师对此进行了有力质证。他指出,建房系2001年发生,借条系2007年出具,不能据此认定共同出资建房。对于照片,虽认可系老房照片,但不认可系兄弟姐妹商定共同出资翻建。彭艳军律师准确抓住了对方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的要点,为其当事人申X2进行了有效的辩护。
法律适用与辩论
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364号院拆迁利益应当如何认定及分配。彭艳军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X1等六人未能就其主张共同建房事实提供除录音之外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房屋建成至今一直由申X2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其他兄弟姐妹并未实际在涉案院落中居住,故无法认定2001年建房时当事人达成了共同建房的合意。对于申X1等六人主张364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仍在申X13名下、六人享有继承相应补偿利益的观点,彭艳军律师指出,2001年申X2对原有北房进行拆建,应视为全体继承人对原有房屋已进行处分,且申X2作为被腾退人及宅基地权利人身份已得到相关组织确认,申X1等六人有关继承364号院相关补偿利益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彭艳军律师在法律适用和辩论环节,紧密围绕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逻辑和有力的辩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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