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师体罚学生违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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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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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老师体罚学生属于违法。
如果老师体罚学生违法吗

一、如果老师体罚学生违法吗?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 不属于消费欺诈,但违法教委的减负原则。强迫学习非常不对。这点教委有规定。你有你的人身权利。周末既为法定假日就是法律赋予你休息的权利。所以学校开办的补习班。你要把学校通知留下来。学校以欺诈的行为来骗学生补习这种做法更为错误。属于消费欺诈。你可以向当地教委反映,会得到解决。教委和国家教育办发表让学生减负。所以说加课的行为是违法的。

第三、中违法的人:学校相关负责 的老师, 教务处领导学校的问题应是教务处管理。明知道加课的情况下违反减负的教委文件。按照近年来所发相关文件的精神,

关于补课问题的现行规定是:

(1)禁止学校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给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禁止乱收费。

(2)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不得利用中小学校舍组织针对中小学生的文化课补习班。

(3)各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自办或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联办针对中小学生文化课程的补习班。

(4)对学校有违规行为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近日联合重申严禁中小学节假日补课,要求各区县:

一是落实区县政府在减轻学生负担问题上的责任。

二是对群众的举报情况要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立即纠正。

三是考虑当前形势下群众的升学需求,允许学校在第二学期对高三学生适当组织补课,其他年级学生一律不能组织补课,由区县严格控制,坚持学生自愿,不能自行收费。

四是要把朱善璐书记的批示和紧急会议的精神向中小学校长传达,旗帜鲜明地制止违规做法。

二、老师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

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老师体罚学生违法吗?体罚学生肯定就是违法的,可以批评教育,但是千万不能打骂孩子,如果体罚情节轻的话,可能会更于警告,如果情节严重者,不但要承担孩子的所有费用,而且这位老师可能还会被开除,因此,学生是拿来爱的,不是拿来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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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师体罚学生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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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师体罚学生怎么处理?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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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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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师体罚学生怎么处理?
如果情节不严重者可以直接到教务处去通知学校相关的负责人员,如果情节严重者,就可以到教育局投诉,让教育局来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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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校体罚学生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老师打学生怎么办? 第一,安慰孩子:帮助孩子平静情绪:抱抱她亲亲她,告诉她无论怎样你就在她身边; 第二,检查伤势:有无外伤或者根据孩子的表现做进一步有无内伤的检查(一般情况下正常的老师不会下狠手导致孩子内伤的!) 第三,循序渐进的诱导孩子:使其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如果孩子尚小,家长要让自己冷静的从孩子的只言片语中了解事情而不要妄下结论。 第四,找到班级其他与孩子要好的同学:询问事情经过。这样方便综合判断。 第五,给老师发信息:如实反馈孩子在家中的情况,并与老师预约面谈时间。这样做是个缓冲,既给老师提醒又给老师足够面子,更不用担心见面时自己言语着急而冲撞老师后引发的其他后果。 第六,面谈。面谈时尽可能爸爸妈妈双方在场,以示对这件事情的重视程度,而孩子不要在场。在谈话的过程中,家长不卑不亢,根据自己前期所做的工作,和老师进行深度沟通。既要肯定老师的工作,又要理解老师的工作,然后尽可能平静的提到面谈的主要目的,最后再提出对孩子以后的希望。老师不是神,她们有自己的喜怒 哀乐,同时也非常清楚事情的利害对错,如果中间有误会,她会解释清楚,如果的确是老师错了,相信老师也会有一个合理的说法给家长。 二、老师打学生如何处理? 老师不能体罚学生。可以到教育局举报该老师和校长。 根据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 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老师是不能打学生的。但要是已经打了的话,此时家长、被打学生都应该理智的对待。先找老师了解清楚事情的原委,然后再进行进一步的处理。要是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话,可以向学生所在的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追究打人老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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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老师体罚学生犯法吗?
学校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学生身体或者心理受伤害的情况下,老师这种做法就是犯法的。公安机关会对教师采取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治安管理拘留,并且处以罚金。如果是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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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学校体罚学生的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老师体罚学生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 2、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3、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4、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5、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6、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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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可以体罚学生吗,教师体罚学生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教师可以体罚学生吗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人身权。所以教师体罚学生是违法的,教师没有权利体罚学生。
二、教师体罚学生怎么办教师体罚学生怎么办如果因为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责任应该谁承担新的《侵权责任法》明确区分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且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指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身体有缺陷(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心理有缺陷的人不算)以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过错推定责任也叫推定过错责任,就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人们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过错责任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以说,《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是明确的过错责任。就学校体罚所致的侵权责任而言,由于主观过错的不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一)属于普通过错的学校体罚,应该认定为学校侵权,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二)属于共同过错的学校体罚,应由实施体罚的教师与学校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责任。
(三)属于混合过错的学校体罚,应由学校、教师和学生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由学校体罚所致侵权责任中的混合过错是指学校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或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师假借教育和管理之机对学生实施体罚,且学生在体罚中也存在过错的情形,如故意违规且屡教不改、用侮辱性语言或行为故意挑衅激怒教师甚至殴打教师等等。读完上面文章,相信您对教师是否可以体罚学生和教师体罚学生怎么办这两个问题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教师体罚学生是违法的,而教师体罚学生的责任分配是个复杂的问题,比如什么情况下只有教师有责任,什么情况下学校和教师都有责任,什么情况下学生、学校和教师都有责任以及各方责任大小的确定,如何适用民法规定等等是有专业难度的问题,建议不明白的人可以向有相关经验的律师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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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体罚学生怎么办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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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违反法律,体罚,体罚都是违反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提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确定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所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也是一项比较重要的课题,下面从变相体罚的其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三个方面介绍: (一)民事责任即教师的侵权责任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后造成了学生的身体损伤。 (二)刑事责任根据第52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第37条的规定,对于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可对教师进行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过失致学生重伤或者死亡的,应根据第235条和第233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造成侵权之后,虽然不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仍应该承担学校对其的行政责任。学校应当在得知教师实施变相体罚的同时,对该教师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从组织上否定教师变相体罚行为的错误性。倘若学校对教师实施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变相体罚不予以重视,甚至予以某一程度的支持的话,那么变相体罚就势必造成学生的更大伤害,成为校园伤害事故的来源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老师是否能体罚学生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学校老师是否能体罚学生问题解答如下, img id=coverImg src= style=display:none
老师有正当理由是否可以打学生
打人不是对的,老师即使有正常理由,都不能侵害学生的身体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的后果
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但是,当前在基础教育阶段,时常会发生少数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这让很多人对教育失去信心,使教育蒙羞。那么教育体罚学生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呢?
根据《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方面发展的法定义务。
首先,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情节严重的更会给学生留下终身阴影。
其次,体罚会致使师生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家长与学校的关系恶化,甚至可能会引发家长报复。如:聚众滋事、殴打教师,毁坏教育设施和财物,非法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诱发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等。
最后, 因体罚学生导致法律纠纷和诉讼,引起公众不满,损害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声誉,耗费时间、财力和物力。
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依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依法要受到学校的行政或纪律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入罪判刑。
2、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和39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的,学校要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一定要依法加强对教师的业务素质、品德修养和教师纪律的监管,关爱学生,依法施教。实现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终身学习、人人成才的中国教育梦。
老师辱骂学生,家长殴打学生,怎么结尾?
老师应该尊重学生,因材施教。同时,家长在处理师生矛盾时,也要秉着互相尊重的态度,和平解决纠纷。做错事,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老师应该向被辱骂的学生道歉,家长也要跟老师道歉,如果,家长将老师殴打到一定程度,除了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一)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二)学生和老师的关系
师生关系如何,决定着教师的工作效果。只有良好的师生关系,教育才能发挥作用。教师对师生关系的调节,主要体现在活动的协作和情感的交流两个方面。
学校中师生间的活动都具有协作的性质。教学活动中体现为教与学、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教师若以渊博的知识和精辟的讲解满足了学生的求知欲,学生则会以集中的注意、活跃的思考及积极的学习态度配合教师的活动;劳动、团队活动及其他活动中,这种关系体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处理得好,不但活动能顺利进行,学生也能在这种活动中得到较大的收益。
师生双方的活动中,也有学生不能配合教师指导、不听话、学生与老师背道而驰的现象,这就涉及师生的情感交流问题。老师就要经常与学生谈谈心,说说心理话,也要本着一颗耐得住的心,一颗爱孩子的心,与学生打成一片。处理好师生的关系,是教师工作的基本条件。
(三)老师和家长的互动
伟大的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生活向学校提出的任务是如此的复杂,以致如果没有整个社会
首先是家庭的高度的教育学素养,那么不管教师付出多大的努力,都收不到完满的效果。”他认为,学校教育要实现促进学生“和谐的全面的发展”,离不开“两个教育者”——学校和家庭的密切联系和协调一致的配合。他说,“学校和家庭,不仅要一致行动,要向学生提出同样的要求,而且要志同道合,抱着一致的信念,始终从同样的原则出发,无论在教育的目的上、过程上还是手段上,都不要发生分歧。”这样,教师不但对学生有“师者,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还有和家长交流、沟通甚至要帮助家长更新教育观念。教育观念将直接影响到家庭教育的态度、内容、方法。要知道,天下的老师和家长一样,有着共同的目标和责任,都希望自己的学生成人成才,“养不教,父之过”的古训已深深嵌入国民的灵魂。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不少家长对自己肩负的责任缺乏正确的认识,重养轻育的现象依然严重存在,有的甚至把教育子女的责任完全推给学校,这就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也是学校整合家庭教育力量中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教育合力如同物理学中的二力合成,当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一致时,教育就能达到真正育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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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师体罚学生应承担什么责任
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学生轻伤以上,老师将要受到刑法处罚。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成年人(如父母或老师)对小孩(子女或学生)身体使用的惩罚,可表现为各式殴打,罚站罚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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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校老师可以体罚学生吗
[律师回复] 对于学校老师可以体罚学生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img id=coverImg src= style=display:none
老师有正当理由是否可以打学生
打人不是对的,老师即使有正常理由,都不能侵害学生的身体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的后果
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但是,当前在基础教育阶段,时常会发生少数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这让很多人对教育失去信心,使教育蒙羞。那么教育体罚学生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呢?
根据《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方面发展的法定义务。
首先,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情节严重的更会给学生留下终身阴影。
其次,体罚会致使师生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家长与学校的关系恶化,甚至可能会引发家长报复。如:聚众滋事、殴打教师,毁坏教育设施和财物,非法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诱发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等。
最后, 因体罚学生导致法律纠纷和诉讼,引起公众不满,损害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声誉,耗费时间、财力和物力。
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依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依法要受到学校的行政或纪律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入罪判刑。
2、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和39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的,学校要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一定要依法加强对教师的业务素质、品德修养和教师纪律的监管,关爱学生,依法施教。实现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终身学习、人人成才的中国教育梦。
老师辱骂学生,家长殴打学生,怎么结尾?
老师应该尊重学生,因材施教。同时,家长在处理师生矛盾时,也要秉着互相尊重的态度,和平解决纠纷。做错事,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老师应该向被辱骂的学生道歉,家长也要跟老师道歉,如果,家长将老师殴打到一定程度,除了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一)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二)学生和老师的关系
师生关系如何,决定着教师的工作效果。只有良好的师生关系,教育才能发挥作用。教师对师生关系的调节,主要体现在活动的协作和情感的交流两个方面。
学校中师生间的活动都具有协作的性质。教学活动中体现为教与学、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教师若以渊博的知识和精辟的讲解满足了学生的求知欲,学生则会以集中的注意、活跃的思考及积极的学习态度配合教师的活动;劳动、团队活动及其他活动中,这种关系体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处理得好,不但活动能顺利进行,学生也能在这种活动中得到较大的收益。
师生双方的活动中,也有学生不能配合教师指导、不听话、学生与老师背道而驰的现象,这就涉及师生的情感交流问题。老师就要经常与学生谈谈心,说说心理话,也要本着一颗耐得住的心,一颗爱孩子的心,与学生打成一片。处理好师生的关系,是教师工作的基本条件。
(三)老师和家长的互动
伟大的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生活向学校提出的任务是如此的复杂,以致如果没有整个社会
首先是家庭的高度的教育学素养,那么不管教师付出多大的努力,都收不到完满的效果。”他认为,学校教育要实现促进学生“和谐的全面的发展”,离不开“两个教育者”——学校和家庭的密切联系和协调一致的配合。他说,“学校和家庭,不仅要一致行动,要向学生提出同样的要求,而且要志同道合,抱着一致的信念,始终从同样的原则出发,无论在教育的目的上、过程上还是手段上,都不要发生分歧。”这样,教师不但对学生有“师者,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还有和家长交流、沟通甚至要帮助家长更新教育观念。教育观念将直接影响到家庭教育的态度、内容、方法。要知道,天下的老师和家长一样,有着共同的目标和责任,都希望自己的学生成人成才,“养不教,父之过”的古训已深深嵌入国民的灵魂。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不少家长对自己肩负的责任缺乏正确的认识,重养轻育的现象依然严重存在,有的甚至把教育子女的责任完全推给学校,这就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也是学校整合家庭教育力量中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教育合力如同物理学中的二力合成,当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一致时,教育就能达到真正育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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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罚学生的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老师体罚学生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 2、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3、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4、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5、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6、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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