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家都知道离婚的事情,对于离婚的事情我们大家肯定都是非常关心的。现在离婚的案例有很多,双方有孩子的离婚案例也是有的,那么这个时候孩子就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其实离婚之后有轮流抚养的情况。那么离婚两个孩子轮流抚养的条件是什么?
问题一:什么是轮流抚养?
轮流抚养,顾名思义,就是指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 在子女与其共同居住期间, 不相互支付子女所需的必要生活费, 但是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费和按比例或者共同承担因子女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抚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所以,双方如果没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可以协议或是法院判决时考虑轮流抚养子女。
问题二:轮流抚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此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
2.原夫妻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期限、交接的方式、入托入学、抚养费的承担等,均要作出合理详尽的安排;
3.原夫妻双方都必须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与条件,如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思想品质等等。
问题三:轮流抚养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坏处?
轮流抚养打破传统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出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的方式,其好处如下:
1. 可以充分发挥男女双方各自养育孩子的长处,相对地使子女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理造成的创伤,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心灵上投下的阴影,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怀爱护,在人格和生理上健康成长,有利于孩子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健康发展;
2.父母轮流抚养,可以满足夫妻双方都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愿望,降低离婚后父或母因未得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直接抚养权而造成情感上的巨大落差,使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缓和你们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双方的关系,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
3.从抚养费和探望权上来说,轮流抚养可使父母双方在照顾抚养小孩的同时就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了,至于教育费、医疗费等还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省去传统由一方抚养时双方总是因为抚养费问题而诉诸法院的麻烦,探望权亦是如此。
任何事物都是有利有弊的,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则不建议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
1.子女太小,甚至两周岁以下,此种情况下还是母亲亲自抚育为好;
2.一方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照顾子女;
3.一方因职业特点,在时间上不能保证与子女共同生活,如长期出差、加班等;
4.一方离婚后,因居住暂时困难不能给子女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的或是居无定所的;
5.因居住地距子女就学的学校较远,无便利的交通,轮流抚育确实造成子女上学困难的;
6.因一方品行差,如吸毒、嗜赌等,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
除此之外,子女的户口、姓氏等问题也需要原夫妻双方在轮流抚养方式中协商解决。
由于轮流抚养将定期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带来一些影响,因此,轮流抚养不能过于频繁,时间间隔不易太短,否则将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对于离婚两个孩子轮流抚养的条件最大的一点就是可以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健康,同时轮流抚养我们国家规定的也是需要双方进行进一步的安排的,对于孩子的上学方面还有生活方面都是需要有详细的确定的。轮流抚养其实飞铲规定复杂,所以说我们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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