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现在能够享受到的教育资源都是非常的先进的,在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当中儿童自身对外界事物的认知能力,包括其本人的承受能力也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所以说不是被监护人对监护人的某些所作所为就全部都是认同的,比如说有些监护人擅自处理掉属于孩子名下的房产,那么,监护人能卖孩子的房产的依据是什么?
一、监护人能卖孩子的房产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抚养子女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能以此义务而换取随意处分子女财产的权利。
监护人为了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需要受到限制的。
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出发,监护人对其财产有管理权,包括使用、收益的权利及其为了使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增加的处分行为,否则不得对其财产进行处分。
虽然监护人可以合理地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监护人在行使处分权时需要受到一些制约。作为监护人,有两点须注意:
1、被允许的未成年人要对允许处分的一定财产有财产所有权;
2、对被允许就业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财产有管理处分的权利。
对此,监护人若进行干预,必须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为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设立特别监护人(特别代理人)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有积极意义。如果,监护人的财产利益与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相背以及当第三人赠与未成年人财产时指明不能由其监护人管理,可以设立特别监护人或特别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管理该项财产,或者经监护监督机构、或者法院许可其监护人可以为某项法律行为,从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由此可见,监护人能卖孩子的房产的这种想法完全是错误的,除非是监护人要卖孩子的房产本质上也是为了孩子的成长所需,或者在卖房产之前是征求过孩子个人的意见的。如果说监护人卖孩子的房产根本就没有经过孩子的同意,实际上在法律上监护人这样做也根本就是不允许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很难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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