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律师履历,承办案件逾百
张书雯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开始在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如今已是该律所的合伙人。执业以来,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她秉承着服务于当事人的宗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XX是某村村民,所在村委会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购买某楼盘2号楼274套房屋用于村民还迁安置。王XX通过村委会分配取得一套房屋的购房资格,拿到了按手印且村委会盖章的《认购协议》,虽协议上无开发商盖章,但开发商于2015年将房屋交付王XX,王XX入住至今。然而,2015年12月,开发商为案外人某纸业集团贷款抵押担保,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431套房屋抵押给某银行天津XX。借款人未还款,银行起诉后,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银行有权就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成功推翻优先判决
王XX得知房屋被抵押且银行有优先受偿权后,于2019年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生效判决认定,王XX在银行抵押权设立之前已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其对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优于银行的抵押权,于是撤销了原判决中涉及涉案房屋部分的优先受偿权,随后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被撤销。
开发商拒绝过户,律师助力维权
虽然抵押登记被撤销,但开发商以村委会未结清购房款为由,拒绝配合王XX办理过户手续。王XX遂再次提起诉讼。张书雯律师通过梳理房屋分配事实、入住凭证及生效裁判文书,清晰论证了王XX作为实际购房人的权利优先性。
法院判决过户,律师维护购房人产权
法院审理认为,王XX已合法取得涉案房屋购房资格,开发商已将房屋交付其使用多年,生效判决已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的权益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可以认定王XX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开发商以与村委会之间的购房款争议为由拒绝过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抗辩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王XX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有效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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