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公司与某自然人签订了《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然而合作期间,某公司认为自然人消极怠工且未提前通知就解除合作关系,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于是,某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让被告支付违约金、培训费,并承担诉讼费。代理被告自然人的是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的张忠秋律师,他自2021年执业以来,处理过几百件各类案件,在法律领域经验丰富。
张忠秋律师代表被告自然人进行答辩。他指出,本案昌平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为原告实际经营地位于河南省某市某区。同时,他认为双方系劳动法律关系,应进行劳动仲裁。从协议条款来看,双方地位不平等,工作工具和时间由某公司提供和安排,费用结算也具有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性质,某公司对自然人的工作有完全支配权,自然人工作完全服从并依赖于公司管理。而且,自然人是通过某公司在招聘平台发布的招聘信息应聘入职,并非合作关系,聊天记录也能证明这一点。
三、审查合作协议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庭审中,双方认可《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的真实性。该协议约定直播账号在某公司旗下,自然人月直播有效天数、每日直播时长等要求,还有新人培训、评估、入职标准等内容。合作期限明确,自然人合作费用由生活保障金和绩效构成,某公司有权对自然人实施监督、管理、制定规定和复审等。这些条款是判断双方关系和责任的重要依据。
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张忠秋律师让被告自然人提交了关键证据。某招聘平台截图显示某公司发布的主播招聘信息,有薪资范围、发薪日、职位底薪、提成方式等内容;自然人与某公司人员的聊天记录中,涉及试用期和转正等问题,进一步证明双方是基于招聘员工签订的合同。
五、法院认定应仲裁前置,驳回公司起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自然人以劳动争议纠纷抗辩,结合协议条款、签约过程和类案程序情况,双方争议审理基础在于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了自然人的程序权利,本案应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某公司的起诉。张忠秋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维护了被告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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