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础资质与业务专长:法学素养与多领域深耕
该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xx1324,现任职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刑辩团队带头人。其拥有行政执法证,还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执业期间处理过上千件刑事和民事案子,主要涉及刑事、劳动纠纷以及合同纠纷等领域。他秉持“努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都能感觉到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还常年参与法律宣传、提供法律援助和参与疑难案件研究。
案件事实梳理:帮信罪指控的起因与争议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姜X提起公诉。2022年11月,姜X为获取好处费,将本人名下两张银行卡、身份证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他人,并告知密码,还多次进行微信视频刷脸操作。其名下一张银行卡入账446363元,含被诈骗资金136215元,姜X非法获利2170元。案发后,姜X主动投案并全额退回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证据链条构建与审查:精准把握案件核心
律师接受姜X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后,第一时间阅卷梳理案件事实,结合在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本案情节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通过全面阅卷,精准提炼出姜X具有的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围绕这些情节形成核心辩护意见。
庭审程序推进与裁判结果:辩护意见获采纳
庭审中,辩护人明确提出姜X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核心辩护意见,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姜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全面采纳,认定姜X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经社区调查评估,姜X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姜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姜X违法所得二千一百七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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