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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起因
被告单位江阴X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冯X,在20XX年X月至XX月期间,为偷逃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14万余元,税款16.6万余元,该发票已被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冯X此前还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后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二、案件结果
作为冯X的辩护人,邹炳昂律师重点围绕量刑情节辩护。指出被告单位已全额补缴税款,冯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无类似前科,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虽法院未采纳缓刑建议,但在数罪并罚时充分考量从宽情节,最终判处冯X有期徒刑十个月,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三、案件之外的收获
本案辩护难点在于冯X处于缓刑考验期且漏罪发生在缓刑判决宣告前,依法须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邹炳昂律师接手后迅速与冯X沟通,督促被告单位补缴税款。庭审中强调关键情节,成功说服法庭从轻判处。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邹炳昂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其精准把握案件要点、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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