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马朝丽律师,自2015年开始在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处理各类案件中有着出色表现。此次她代理的一起学生伤害赔偿案件,为明确校园事故中学校的责任边界提供了典型范例。
案件基本情况
20XX年XX月XX日晚,林州市某中心学校在校学生栗X与闫X在课间上厕所时,因吸烟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闫X用力较大致栗X后退踩空掉入旱厕受伤。栗X起诉要求闫X及其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林州市临淇镇中心学校委托马朝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代理策略与关键论证
马朝丽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证明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展开多方面论证。她指出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禁烟、禁止打架等专题教育,说明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对学生安全和行为规范的重视。而冲突发生在课间厕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学校无法预见。并且学校在获知学生受伤后及时组织调解,尽到了事后协助义务。同时,她还表明旱厕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安全隐患。
判决结果与典型意义
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责任。在马朝丽律师的有力代理下,法院认定学校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对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闫X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76.65元。此案明确了学校在教育、管理职责已履行到位的情况下,不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而当然承担责任,体现了对学校合理管理边界的司法尊重。马朝丽律师成功为学校免除赔偿责任,避免了校方不合理的赔偿负担。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