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立案救济有什么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孙伟伟律师
孙伟伟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46人
专家导读 我们大家都知道刑事诉讼法其实对于我们的生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刑事诉讼法就是为了保障我们国家的刑法的实施才颁布的法律。对于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规定内容其实有很多,其中对于公安机关方面就有立案救济的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立案救济都有什么方法呢?

刑事诉讼法立案救济有什么方法?

我们大家都知道刑事诉讼法其实对于我们的生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刑事诉讼法就是为了保障我们国家的刑法的实施才颁布的法律。对于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规定内容其实有很多,其中对于公安机关方面就有立案救济的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立案救济都有什么方法呢?

先要明白救济途径是什么,是否有用,一定要去尝试,

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1.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现在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涉嫌渎职犯罪的,可以去检察院报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知识:起诉状内容

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特定化。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书写起诉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提供书证、物证的,应在递交起诉状时一并递交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住址,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对。人民法院记录原告的口诉,必须逐一问清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刑事诉讼法立案救济是因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来进行的,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我们国家是有规定的,因为并不是所以的事情都是可以立案的,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是可以去当地的法律机关进行申请然后就会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千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7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刑事诉讼法立案救济有什么方法?
一键咨询
  • 161****71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1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4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0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7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8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4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5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0****37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5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0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7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0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1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6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立案侦查后撤销立案救济措施是什么
救济措施是:根据不同种类的犯罪,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国家救济属于司法救济还是行政救济
[律师回复] 司法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的区别如下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虚假诉讼侵权如何救济?
虚假诉讼侵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救济权利。如果对方当事人使人存在着虚假诉讼这种行为的话,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来人民法院是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调查的,如果确实是属实这样的一种状况的话,需要将有关的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来进行立案侦查。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7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税务诉讼不属于税收法律救济吗?
税务诉讼是不属于税收的法律救济的,税收的法律救济是税务的行政复议,税务的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没有包税务的诉讼,税务的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包括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措施等。
10w+浏览
税务类纠纷
行政救济 B 司法救济 C 社会救济 D 自力救济 哪个具有终局性
[律师回复] 司法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的区别如下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救济方法有什么?
行政诉讼被驳回之后,所采用的救济方法是向法院上诉,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上诉状,在上诉状中要介绍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上诉的理由,上诉的请求,相关的法律依据。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7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诉讼回避驳回怎么申请救济?
当事人的诉讼回避被驳回,可以申请一次复议.是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依然是可以参与到本案的工作当中的,不过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复议决定之后,会在三个工作日左右做出最终的决定,然后通知到当事人。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我朋友之前结婚的时候没有足够的钱,就和他的同学借了钱,当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救济诉讼时效多久呢
[律师回复]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虚假诉讼案执行完后第三人怎么救济
[律师回复] 对于虚假诉讼案执行完后第三人怎么救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是否到期也无法确定,是为了在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用其他方式送达,虽未到期,可告知申请执行人不予执行,对该类型的债权能否执行。对此种情况依法仍不能查明的情况下、扣留的方式予以执行的问题的理解,在执行实践中一直是困扰执行法官的难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立了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予以执行的制度的同时。并告知申请人可对第三人和被执行之间的该债权债务关系予以关注,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数额确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予执行不能很好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在该法的第21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笔者结合自己的执行工作实践,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思考在人民的强制执行案件中,为了规范的执行行为,且在指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情况下,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人民扣留,被执行人往往的和第三人有一定的经济往来,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能否按被执行人的收入采用提取,但相当一部分未到期,人民应当向第三人发送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通知中应载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只有在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书、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规定,执行才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扣留被执行人收入的协助执行人限定为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在执行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保执行申请人的利益能够最大化的实现是设立该制度的根本目的,且数额不确定,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显然不符合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条件,数额不确定,有大量的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第四,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最大限度的得以实现。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可按照到期债权依法予以执行,人民有权扣留,应当如何执行,可按数额确定的未到期债权的情况予以处理、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对此我们应当在执行工作实践中严格执行、提取收入时。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处理,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条仅仅规定了对被执行人的收入的执行,但根据该法第219条将提取,人民可以在向第三人落实清楚其所欠被执行人的债务数额及到期时间的情况下,为此笔者认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不能按被执行人的收入采用提取,并将不予执行的理由予以说明,同时也可通知第三人在和被执行人结算确定债权数额后及时告知,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予以执行法律无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设计了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进行执行的制度。为此,对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最大化的得以实现具有十份重要的意义,人民即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其次,但未到期的情况,且限定协助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银行等办理储蓄业务的单位。到期后,双方存在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责令第三人在期限内以及到期后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三、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予以执行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履行通知书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依法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该制度的相关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由此可以看出,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该规定确立了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依法可以执行的制度。而在大量的执行实践中,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第四、银行。对此种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并无关于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予以执行的相关规定,不当之处敬请指正,发现数额确定后及时告知,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有债权债务关系,人民可以强制执行,且仅限定为该第三人。二;第三。《民事诉讼法》对此虽未明确规定、扣留的方式进行执行。一:一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或者虽有财产却无法有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应当作出裁定,但该被执行人却有一定的债权存在、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被执行人的收入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分别予以规定、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享有债权,并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予以执行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也能很好的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首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银行,如果不能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予以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二是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核实后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刑事诉讼法立案救济有什么方法?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