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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作为个人投资者,信赖上海XX公司披露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购入该公司股票。后来发现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李XX因此遭受投资损失,委托徐晓律师等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投资损失2160.79元。被告辩称投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无因果关系,拒绝担责。
二、专业代理严谨办案
此为系列案平行案件,已有示范判决确定关键事实。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原告交易记录,依法申请调取完整交易数据,委托专业机构核定损失。庭审中围绕核心争点发表代理意见,促使双方对核定结果无异议,为判决奠定事实基础。
三、成功获赔彰显实力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适用示范判决标准,认定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存在推定因果关系,被告应担责。部分损失受市场等因素影响已被合理剔除。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160.7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徐晓律师用专业和严谨,维护了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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