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素养与职业经历奠定坚实基础
王定洪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大学期间系统学习法学理论,打下坚实法律基础。他曾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担任法警,后在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历经实习律师、专职律师阶段,如今担任民商部部长。自2016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超400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积累了深厚实务经验。
精准搭建辩护策略,梳理从宽情节
在杨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王定洪围绕“推动案件作相对不起诉”目标搭建策略。全面梳理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确认杨某“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推动其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积极主导赔偿谅解工作,促成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为相对不起诉铺垫条件。
提交辩护意见,强化无刑罚必要性观点
审查起诉阶段,王定洪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论证从宽情节的合法性与关联性,说明“自首”可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赔偿谅解”体现悔罪且化解矛盾。补充杨某案件背景,明确提出无需刑罚惩罚杨某,建议作相对不起诉的主张,并全程参与证据开示、具结书签署等环节。
积极沟通,推动检察院采纳辩护观点
针对案件“涉案金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特点,王定洪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强调杨某已弥补被害人损失,再予刑罚会加剧其家庭负担,且其悔罪彻底、再犯罪风险低,呼应检察院对“刑罚惩罚与预防犯罪”的考量,强化作相对不起诉符合司法与社会效果的观点,推动检察官认可辩护思路。
案件结果与辩护思路的实践价值
最终,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此案体现出在轻微财产犯罪中,“赔偿谅解+法定从宽”是推动相对不起诉的核心组合。辩护需兼顾法律与社会效果,主动化解矛盾。对主观恶性小的案件,要精准挖掘非刑罚惩罚必要性理由。同时,审查起诉阶段是轻微刑事案件争取不起诉的黄金期,律师应尽早介入、精准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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