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X因认为梁X代表梁XX在其处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构成不当得利,将梁X、梁XX、梁XX诉至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梁X是否受梁XX委托代其领取了该工程款,以及梁X领取该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吴XX最初掌握的证据包括收款收据,显示梁X分别于2007年10月26日、2007年10月29日、2007年11月2日及2008年10月23日签收了共计349771.57元的工程款。然而,关键缺失证据是能够证明梁X领取款项系受梁XX委托的相关依据。
邓德锴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收集了2008年8月4日梁X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用以证明梁X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述诉争工程款是其依据该工程应得的款项。此外,还提供了XXXX于2016年3月24日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证明力强于吴XX提供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情况说明。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吴XX认为梁X领取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但梁X提供的证据表明其领取款项有合法依据。吴XX对梁X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提出需要核实,对关联性也提出异议。邓德锴律师则强调梁X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梁X是实际施工人,领取款项是基于工程应得。
法院认为吴XX在之前的诉讼中未能提供相关依据证实梁X是受梁XX委托代领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吴XX再次主张梁X领取款项构成不当得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吴XX的起诉。
邓德锴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三个优先核查方向:优先核查款项领取的合法依据,如本案中梁X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优先核查证据的证明力,对比不同证据的效力;优先核查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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