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4月,原告从他人处得知某某寨公司涉诉,自己竟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网络查询发现,自2018年8月8日起,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为原告,其还持有95%股权,而此前法定代表人和股权持有人是彭X。原告仅有小学文化,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签过股权转让协议,未参加过股东会,也未授权变更登记。公司工商档案中的签字和指印均非原告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却拒绝撤销变更登记,这让原告及其家人忧心忡忡。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数百起,经验丰富,原告遂委托她代理此案维权。
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于2018年8月8日对某某寨公司作出的将其登记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行为,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提交了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单、企业工商档案等证据,证明身份信息被冒用,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变更登记。被告七星市监局辩称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第三人某某寨公司及彭X则称变更登记合法,不存在冒用行为,也提交了相关证据。各方对彼此证据的质证意见不一,案件陷入胶着。
三、庭审质证现矛盾,证据认证有取舍
庭审质证中,原告对被告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是公司假冒签名骗取登记。被告对原告部分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身份信息冒用和签名真实性需公安机关结论和笔迹鉴定证实。第三人对原告部分证据证明目的也不认可。原告对第三人证据三性均不认可,指出签字是在欺骗下所签,且文件存在诸多错误。法院对证据进行认证,认定原告证据1-6,不认定证据7、8;认定被告证据;不认可第三人证据关联性。
四、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认定登记应撤销
经审理查明,某某寨公司2015年设立,彭X任法定代表人并占95%股份。2018年8月8日公司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文件落款虽有原告名字但非本人签名。2018年7月25日相关文件虽有原告签名,但原告否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未参与公司经营。法院认为七星市监局变更登记行为合法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但本案属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变更登记不能反映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为某有限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至此,原告在何小艳律师的帮助下,成功撤销了错误的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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