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马X、张X与赵X等人法定继承纠纷案中,李同红律师作为原告马X、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挥了重要作用。被继承人马X平于20XX年XX月XX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父母马X、张X,配偶赵X,子女马X欣、马X青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马X平生前遗留有位于北京市XX区莲花XX某号房屋一套、XX证券账户内股票及资金余额,以及XXXX保险保单权益等财产,原告马X、张X诉请依法分割上述遗产。
被告赵X提出多项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包括10万元身故保险金不应归入遗产、为马X平治疗等借款15万元应扣除、女儿马X青系未成年人分割时应予照顾、房产分割应考虑其与女儿居住现状等。被告马X欣则要求依法继承应得份额。面对这样复杂的情况,李同红律师开始了他的办案工作。
本案由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同红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多个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在遗产范围界定方面,他主张房产中一半份额、证券账户中一半份额、医疗险保险金12930元属遗产范围,主险10万元因指定受益人赵X不属遗产,赵X主张的15万元借款无有效证据证明用于马X平医疗、丧葬且原告方亦支付了相关费用,不应扣除。这一系列的主张为后续的案件走向奠定了基础。
在房产分割方式上,李同红律师主张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各继承人应得房产价值份额。如法院考虑赵X、马X青居住需要,应以金钱折抵方式实现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同时,他还指出父母年迈,亦应作为分割时考虑因素,被告主张的“照顾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多分遗产的法定理由,应依法均等分割。对于赵X提出的债务主张,李同红律师也进行了有力反驳,赵X提交的借条无其他证据佐证,真实性存疑,医疗费无票据证明,不应采信,丧葬费、墓地费部分认可,但应由各继承人共同承担。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法院委托相关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确定房屋价值228.55万元,原告预付鉴定费18284元。法院依职权调取了马X平证券账户信息及平安人寿保险复函。这些证据进一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在遗产范围认定上,涉案房屋一半份额、证券账户一半份额、医疗险赔付12930元属马X平遗产,主险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赵X不属遗产。在债务及费用扣除方面,医疗费各方均未提供有效票据本案不予处理,权利人可另行主张,丧葬费及墓地费、马X平生前提款债务应从遗产中扣除。可供分割遗产总额扣除费用后,由五名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割。房产归赵X、马X青共同所有,由赵X以金钱支付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在本案中,李同红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对方主张数十万元债务抵扣、照顾未成年子女等多重抗辩下,精准界定遗产范围,成功击破对方无据债务主张,为当事人争取到房产、股票等遗产的应得份额,以金钱折抵方式实现继承权,有力维护了老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同红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这个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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