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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困境交代
原告李X与被告刘X恋爱期间,为结婚购买学区房,原告支付首付并偿还贷款,还为被告购买婚戒。然而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婚约,称购房出资是赠与,未收到婚戒,这给原告维权带来极大困难。
律师的具体动作与观察
李同红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核心要点积极组织证据。他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申请证人李X朴、唐XX出庭作证,试图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购房出资系婚约彩礼以及婚戒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发现的关键细节及其逻辑推导
李同红律师发现原告以公司支票支付首付款155万元,且贷款由原告通过证人账户偿还。他认为,这些大额出资是以结婚为目的,应属彩礼性质。同时,原告为被告购买价值10万元的婚戒,也应作为婚约财产在未结婚时返还。但被告坚称双方未订立婚约,出资是赠与,贷款自行偿还,未收到婚戒。
该细节对案件走向的实际影响
尽管李同红律师构建了完整的诉讼主张,但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购房出资和婚戒主张均缺乏有效证据,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过,李同红律师在对方否认婚约关系、否认彩礼性质的不利局面下,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组织证人出庭等方式,为当事人努力争取权益,其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证据组织与法律关系辨析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展现,为同类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纠纷的诉讼策略提供了专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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