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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于20XX年X月与被告高技术开XX某全定制店签订合同,支付15万余元货款。然而,20XX年XX月XX日第一批柜子未到货,20XX年X月店铺关闭、经营者高X失联。高X电话中表示无力经营且无法还款,黄X陷入绝望,不知如何追回款项。此时,黄X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
龚傲冬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证据是胜诉的关键。他全面收集并整理了合同、收据、刷卡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店铺腾空照片、报警记录等。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链条,清晰地证明了被告违约以及原告付款的事实,为后续的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诉讼过程中,龚傲冬律师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以被告迟延履行且明确表示无法履行为由,成功主张解除合同并全额返还款项。这一策略避免了原告陷入“继续履行”或“折价赔偿”的不利局面。同时,律师还争取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弥补了原告资金被占用的实际损失。原告还主张品牌方承担补充责任,但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不过,龚傲冬律师将品牌方列为共同被告,有助于查明事实并争取更广泛的追偿渠道。法院的驳回理由也为原告后续若发现新证据另行主张明确了方向。
最终,法院确认合同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152405元及自20XX年X月X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对品牌方的诉讼请求。龚傲冬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在商家跑路、经营者失联的困难情况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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