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也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执业以来,它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众多投资者挽回损失。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类复杂案件中,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依赖专业判断。随着证券市场监管趋严,此类纠纷的证据审查标准愈发严格,裁判趋势也更注重因果关系的明确界定。在这样的背景下,宋某某与天某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入了徐晓律师的视野。
理清诉求与抗辩分歧
案件立案后,原告宋某某委托徐晓和胡律师代理,诉求被告天某公司赔偿投资损失201,089.68元,理由是基于对被告披露信息的信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购买其股票产生损失。而被告天某公司委托刘律师和于律师代理,辩称其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中性,与原告投资损失无因果关系,不应赔偿。徐晓律师仔细研读双方材料,发现核心争议点在于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以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它意识到,只有明确这两点,才能为原告争取到赔偿。
聚焦示范案件找突破
本案是系列案件的平行案件,示范案件裁判文书已生效。徐晓律师花费三个晚上,仔细研究示范案件的150多页卷宗,逐页比对证据和裁判理由。它发现示范案件中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有详细阐述。通过分析,它认为可以借鉴示范案件的逻辑,将其应用到本案中。在此之前,它曾试图从原告的交易记录直接证明因果关系,但因缺乏关键连接点而进展缓慢。新发现示范案件的价值后,它调整策略,重点围绕示范案件的裁判思路梳理证据。
锁定因果关系定乾坤
徐晓律师以示范案件为蓝本,将本案原告的交易情况与示范案件中的情形进行对比。它发现,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交易行为与示范案件中认定有因果关系的情形高度相似。它进一步分析被告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排除了被告行为属中性的可能性。它向法庭详细阐述,从原告基于被告披露信息投资,到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存在,再到原告因此产生损失,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被告律师在徐晓律师出示证据和逻辑推导后,陷入沉默。最终,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天某公司赔偿原告宋某某投资损失201,029.31元。原告宋某某原本焦虑的心情,在看到判决结果后,转变为对徐晓律师的信任和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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