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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
委托人是个体经营者,初中文化程度。在其经营的保健用品店内销售“金枪不倒”“原子弹”等性保健品,于20XX年X月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检测,涉案保健品中均含西地那非成分,销售金额数千余元,执法部门还查获未销售的涉案保健品十多种、近五百粒。公诉机关以该罪名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二、律师介入与调查
王莉萍律师由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她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经过、涉案产品进货渠道和销售情况等细节,并仔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王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其中商事合同纠纷相关案件300余件,在各类合同诉讼方面经验丰富,同时在婚姻继承、刑事诉讼等领域也有突出专业能力,这为她办理此案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庭审辩护策略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多项证据证实指控事实。王莉萍律师针对案件事实与证据发表辩护意见,指出委托人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在案件办理中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同时,律师引导委托人认识自身行为违法性,推动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体现悔罪态度。
四、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充分采纳王莉萍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综合其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禁止委托人在缓刑考验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的涉案性保健品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委托人成功获得缓刑,辩护效果达到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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