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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遭遇了一场让他们焦头烂额的保险理赔纠纷。公司名下货船在保险期间出事故,产生27万余元费用,然而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管道支撑墩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航标”为由,仅同意赔偿6840元。这对公司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在绝望之际,他们找到了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陈宇翔。
精准分析,锁定关键
陈宇翔律师有6年执业经验,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千件,且曾有5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他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证据。他注意到保险公司拒赔的关键在于对“航标”的定义。陈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深入研究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他认为案涉支撑墩标有助航标志,具备航标的基本功能,从广义理解应属于“航标”,这成为了案件的突破口。
巧妙辩护,扭转战局
在庭审中,陈律师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提出对“航标”应作通常理解,不能仅以技术性定义限制投保人权益。他用清晰的逻辑和有力的论据,反驳了保险公司的观点。他强调保险公司不能随意缩小保险范围,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理赔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观点,认定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
终获理赔,圆满结局
由于原告的损失已超过附加碰撞、触碰责任险的保险限额204750元,法院判决被告在该限额内全额赔付,不再评判免赔率问题。陈宇翔律师凭借专业的辩护思路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让公司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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