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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对某海洋牧业上市公司(简称“XX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普通投资者张X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该公司股票,因股价下跌产生投资损失,遂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维权,要求XX公司赔偿61,043.75元,而XX公司则辩称仅应在极低比例内担责。
细致梳理案件
徐晓律师擅长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接受委托后,它与团队胡律师共同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徐晓律师调取并核验张XX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全部股票交易流水,逐笔确认其在虚假陈述影响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的数量、价格及金额。依据已生效的平行案件判决,确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出张XX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203,479.18元。
有力应对抗辩
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及“外部因素”等免责事由,徐晓律师援引平行案生效判决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论证本案不存在足以割裂因果关系的系统风险,明确虚假陈述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主要原因。
胜诉获赔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XX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采纳平行案件已认定的关键事实。经计算,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最终判决被告XX公司赔偿张XX61,043.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26元。
徐晓律师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专注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为众多投资者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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