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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XX公司收到一审败诉判决书,因其银行账户被XX公司多次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导致未能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违约金,索赔诉求未获支持。XX公司决定上诉,委托了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的沙璇律师。沙璇擅长处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带领团队办理过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
梳理案情,寻找关键
沙璇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书和所有相关卷宗。她逐页核对了()黔民初号等多份判决,明确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上诉人确实差欠被上诉人工程款,只是未达支付条件。沙璇还梳理了被上诉人多次诉讼及保全的时间线和金额变化,发现虽金额有差异,但因双方未明确结算,被上诉人根据判决内容弥补支付条件后另行起诉,有其合理性。
分析保全,论证合理
在二审准备过程中,沙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分析被上诉人的保全行为。她指出,被上诉人首次提起诉讼仍在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的起诉时限范围内,且为保障工程款利益,在工程质量验收通过且上诉人实际使用后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属于合理行使诉讼权利。沙璇还强调,不能以诉请款项金额差异以及诉讼次数直接认定被上诉人存在过错。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沙璇清晰阐述观点,用准确的法律条文和详细的证据支撑论证。最终,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保全行为合理,并非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沙璇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应对了这起复杂的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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