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月至9月间,郭先生和丁XX、王XX等人,在某地区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打着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的幌子,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郭先生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郭先生。他详细询问郭先生所在公司具体业务,郭先生在公司的职位,他参与的数额,业务的对外宣传情况,宣传时如何向当事人承诺,是否承诺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等问题。通过这些交流,陈律师了解到郭先生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陈律师整体了解了案件情况,又和郭先生核实数额问题。到了法院审判阶段,陈律师建议郭先生退赔一定数额,争取在原有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前提下再从轻一些。郭先生和家属听从了建议,在法院审判阶段退赔了15万元。
陈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指出郭先生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还积极退赔,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认为郭先生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郭先生作为销售人员,在公司整体销售框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各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这些情节,分别对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先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还有一个案例,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先生先后担任公司多个重要职位,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他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先生在咨询陈晓伟律师后,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陈律师为郝先生争取量刑从轻,提出郝先生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等辩护意见,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为郝先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鉴于他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郝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记住这几点:第一,如果涉嫌犯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争取认定自首,对量刑很有利。第二,积极退赔违法所得,表明悔罪态度,也能在量刑时获得从轻考虑。第三,配合律师,如实向律师说明案件情况,以便律师制定更有效的辩护策略。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涉嫌犯罪,只要积极配合,遵循法律程序,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也能争取到相对从轻的处罚。本文案例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陈晓伟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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